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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788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5民初5920号
    案号 (2021)苏0105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广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占海各项损失270475.75元(275475.75元-垫付款5000元),被告任百星、南京兆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的赔付对原告陆占海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陆占海对被告任百星、秦广社、南京兆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跃兵、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3元,公告费900元,鉴定费244410元,合计5017元,由被告秦广社负担(此款由被告秦广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款项,被告任百星、南京兆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南京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就前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陆占海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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