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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44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10民初字1号
    案号 (2016)晋10执1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周风云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自2012年11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玉龙对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足以还清周风云借款本息的部分承担亏归还责任。本案受理费241800元由被告张志龙负担,临汾市奥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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