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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雷国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676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2749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5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0
    发布日期 2017-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该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为58800元,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37的《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二、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截至2016年8月2日为747472.22元,2016年8月3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1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三、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有权就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县危关金矿采矿权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有权就被告张茂森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迎宾大道333号19栋1楼1号房屋(权1059729)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本金最高限额348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42800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计算,2015年8月11日起至本金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编号为73172015280037的《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条款执行)为限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可以与被告袁国忠、雷国静、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其分别持有的436万元、218万元、436万元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龙发电力公司、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王镇、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9818元,由被告成都市点金矿业有限公司、理县八鑫源黄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森、雷国静、袁国忠、成都俊采投资有限公司、汶川龙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茂县文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王镇、昭苏县天山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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