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城管综罚[2021]01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21时10分许雇佣重型自卸货车桂AS2339、桂AV8313从浩鑫仓库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20立方米运输至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消纳)的江南区金鸡村畜禽粪污处理项目进行倾倒,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综执告字[2021]0017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12月30日,你(单位)通过书面方式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根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南综执规【2021】1号),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31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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