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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9602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405民初1331号
    案号 (2017)桂0405执10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1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冼维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就光事故损失959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原告黄就光负担344元,被告冼维均与被告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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