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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林罚决字[2021]第21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于2021年2月至5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新丰县黄礤镇雪洞村松树坑、雪梅村上禁山、三岔村菜园子、原黄礤林场、黄礤林场大竹头等五处山段使用林地建设电力铁塔工程,擅自改变林地面积共4302平方米,其中:水源涵养林林地面积2356平方米,一般用材林林地面积1946平方米,被执法人员查获。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9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擅自改变水源涵养林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改一般用材林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共罚款捌万零陆佰壹拾贰元整(8061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1
    决定机关 新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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