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许海滨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5281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即民初字第177号 |
案号 | (2016)鲁0282执3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兰村法庭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10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志泉借款320万元。 二、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志泉利息,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12月2日的利息为129万,自2014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许海滨、周遵斌、刘海青对上述第一项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海滨、周遵斌、刘海青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480元,由被告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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