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757****8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4民初7072号 |
案号 | (2019)川0104执37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09-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2018)川0104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装修款45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225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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