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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757****8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4民初7072号
    案号 (2019)川0104执37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2018)川0104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装修款45000元及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225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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