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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利通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恩里克.科乔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434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1306号
    案号 (2017)鲁0214执3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利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贤俊龙彩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040元,并以货款人民币14404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86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青岛利通文具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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