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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K1****591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2159号
    案号 (2020)苏0412执3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建忠和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殷志刚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该款由被告殷志刚和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如被告殷志刚和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按期还款,则不再分期付款,原告殷志刚可就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本息的未付款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殷建平对被告殷志刚和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殷志刚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殷志刚和被告殷建忠、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及殷建平本次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各无牵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670元,由被告殷建忠、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及殷建平负担,原告预交了该笔费用,由被告殷建忠、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及殷建平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迳付给原告,并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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