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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K1****591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9221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2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凯恒灯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云坤378800元。 二、被告庄洪骏、徐方、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殷建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2元,由被告常州市凯恒灯具厂、庄洪骏、徐方、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殷建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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