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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万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K12060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9221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万达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辉公司货款40728元及利息(以4072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辉公司对刘春华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万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中辉公司垫付,万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中辉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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