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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6****9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6民初5815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3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闫建业、魏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借款本金2300149.29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5月25日)51347.83元;同时被告闫建业、魏红霞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30014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息,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时止)。 被告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魏红霞、被告闫建业、被告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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