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卫公罚〔2020〕1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178号案件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0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的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开展足浴、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活动,一名从事足浴服务的技师钟秀云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针对上述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所规定的,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500元以下185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9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3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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