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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卫公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4号案件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27日开始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开展足浴经营活动,至2019年12月5日被我局当场查获,擅自营业时间为70天,系首次被查获。当事人已于2019年12月10日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处罚的依据针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2所规定的裁量标准。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1
    决定机关 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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