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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第七层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七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第七层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4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9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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