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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4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19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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