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603、604室)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绍兴清竹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1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31
    决定机关 柯桥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