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75****04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民初302号 |
案号 | (2020)辽02执恢3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佳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罚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欠息17400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对应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东信投资有限公司、祝宏伟、赵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赵孝瑞、杨柠对被告大连佳森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东信投资有限公司、祝宏伟、赵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赵孝瑞、杨柠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佳森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491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佳森科技有限公司、大连白金至尊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东信投资有限公司、祝宏伟、赵海燕、宋立民、李雪芹、赵孝瑞、杨柠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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