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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博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5****04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83民初3537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借款本金12904136.24元及截至2018年5月13日的利息364628.6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敏智、周晓林、闫其林、历萍、李喜业、芦艳云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大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用于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和被告刘萍、周晓林、闫其林、王春阳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香锦街5-10号6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700067619,建筑面积60.26平方米)、坐落于大连沙河口区新华街210号2单元7层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700067622,建筑面积90.77平方米)、坐落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泰街125-2号2单元3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700067620,建筑面积116.60平方米)、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小区26栋-2-4-1号(产权证号:201701025763,建筑面积120.97平方米)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6412元,由十一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敏智、周晓林、闫其林、历萍、王春阳、大连博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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