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康加食品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18510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204民初2337号 |
案号 | (2018)辽0204执117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18-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蔡锦农、被告葛善玲、被告大连康加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丽华借款本金63万元及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7日起按年息2%计算,1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年息20%计算,6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年息20%计算,18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8日起按年息20%计算,19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按年息2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蔡锦农、葛善玲、大连康加食品厂共同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