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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青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青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4048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430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49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青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签订的《涂布机设备工程供货合同》及双方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2015年5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 二、被告金华青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退还原告东莞市雅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青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款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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