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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71****0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1262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5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金艳萍与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本金3121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4日至2018年3月15日,按照本金400000元年息15.25%计算,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12100元,年息15.25%计算);案件受理费10632元,由被告辽宁恒德磁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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