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7****267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民初55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恢1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债务重组本金人民币17.01亿元和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119,954,541.67元,以及前述债务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的A928-0466土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65208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置前述抵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有权依法处置前述抵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石景山区分中心应付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综合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有权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该质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邹建民持有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90.91%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该质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邹建民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邹秀芬持有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该质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邹秀芬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王红持有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的股权享有质权,有权依法处置该质押物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王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九、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庾健仁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十、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6套商铺(见附件《抵押物清单》)价值范围内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判项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0,94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庾健仁、邹秀芬、王红共同负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9,180,942.2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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