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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克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535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民初字第01674号
    案号 (2016)苏1281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谢顺用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利息从2013年7月3日起、另100万元利息从2012年11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克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谢顺用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0万元,从2012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赖元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兴化市桃源畜禽有限公司、徐克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452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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