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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290071****70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703执5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0606519】。一审判决主文: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永茂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7562.7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金额537562.7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付款日止);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7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永茂化工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4588元,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永茂化工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1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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