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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290071****70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2096号
    案号 (2019)粤1972执恢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5-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4月5日,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63680.35元(人民币,下同)。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按如下约定支付前述货款以了结双方之间基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 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9月底前分十八个月向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即最迟付款时间为当月15日)支付200000元,余款63680.35元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即最迟付款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至如下账号: 开户名: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 账号:692557740432 二、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的方式按时、足额支付完毕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基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若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则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需从逾期(当月货款超过当月16日支付,自当月16日起视为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向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未付货款的20%为限;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如其中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则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货款、违约金和律师费125910.41元; 四、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17633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633元,由原告东莞市瑞展皮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但如因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原告向法院依照本协议约定申请强制执行时,则由被告直接向原告赔偿本案诉讼费22633元,原告不再向法院申请退回该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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