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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290071****70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4849号
    案号 (2018)沪0114执6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9-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88,242.30元;   二、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以773,270.30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保全费4,461元,合计诉讼费10,30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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