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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290071****70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1033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29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02-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尚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2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金额55325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规定付款日止); 二、被告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55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825元,由被告江门市风尚皮革有限公司、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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