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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75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绵民终字第2095号
    案号 (2018)川0781执20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胡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文春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50万元自2014年5月15日起、12万元自5月18日起、10万元自5月20日起、10万元自5月22日起、10万元自5月30日起、4万元自6月4日起、3万元自2014年6月7日起、1万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对胡超不能清偿文春华的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文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胡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文春华承担9300元,由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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