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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文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75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04607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18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0
    发布日期 2016-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914628.7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3914628.7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执行); 二、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对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就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511303-2012-C008地块(面积为2740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3)第025454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39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龚文彬、龚炜轲、胡超、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对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龚文彬、龚炜轲、胡超、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上述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龚文彬、龚炜轲、胡超、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608元,由被告绵阳丰实商贸有限公司、龚文彬、龚炜轲、胡超、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帛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市随缘实业有限公司、葛启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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