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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文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275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绵民初字第168号
    案号 (2016)川0703执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7
    发布日期 2016-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 二、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补偿费1400万元、过渡费180万元、违约金670万元。 三、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那日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支付不能交付房屋的损失赔偿款98307973元。 四、被告胡超对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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