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在道路上从事冲洗等有损道路的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综执罚决字〔2019〕第B00036号当事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956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林家村法定代表人:屠熹显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3576358582019年6月10日16:20时许,当事人台州银基建材有限公司浙J25975的水泥搅拌车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聚英路悦海城工地东门口的道路上冲洗水槽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污水横流,破坏城市道路。经查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授权委托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身份证明(公司资料)、身份证明(车辆信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文书送达回证。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市府大道支行(地址:台州市府大道385号),开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账号510012780500028018001,单位代号:350200-350205。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6 |
决定机关 | 集聚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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