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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岑惠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8764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38号
    案号 (2014)佛城法执字第03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04
    发布日期 2015-0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岑惠能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伟佳支付借款本金135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99490.41(利息截止至2014年3月3日);     二、被告岑惠能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伟佳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中山市恒瑞粘胶有限公司、冯金幸对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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