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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福庆建筑陶瓷厂
    法定代表人 蔡少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510328****58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102民初226号
    案号 (2020)粤5102执4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少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该款自逾期还款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987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307元,被告蔡少波负担27680元。 按本院(2020)粤5102执454号执行裁定:一、追加潮州市潮安区古巷福庆建筑陶瓷厂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潮州市潮安区古巷福庆建筑陶瓷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人申请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粤51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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