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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1〕1301312100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0.0350万元,罚款2.965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4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海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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