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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山乐轧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俊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1162****72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14375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6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晋江西峰天然石英砂有限公司货款24366.48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元,公告费690元,由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公告费已由晋江西峰天然石英砂有限公司代为预缴,乐山斯堪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执行本判决内容时,应一并将公告费返还给晋江西峰天然石英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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