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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初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GF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06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7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8606638】。一、被告广州市初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初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00元,原告东莞市合乐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初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晓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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