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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行罚字〔2018〕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没收“华泉内酯豆腐”1盒;3、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9
    决定机关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