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0066****98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2民初288号 |
| 案号 | (2022)辽0602执108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战松梅和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032402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战松梅购房款151540元,原告战松梅将位于丹东市江城大街的亿龙国际1单元209-4-59号建筑面积为14.77平方米房屋返还给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购房款151540元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向原告战松梅支付违约金。如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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