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0066****98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602民初1300号 |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6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书兰和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亿龙国际商铺4层209-4-131、132、133、134号的四份《亿龙国际商铺认购协议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书兰购房款666,416.00元,原告王书兰将位于丹东市江城大街的亿龙国际1单元209-4-131、132、133、134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6.69平方米、16.69平方米、14.33平方米、14.33平方米的商铺返还给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购房款666,416.00元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向原告王书兰支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4元,减半收取8397元,由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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