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鹏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0066****98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602民初1609号 |
| 案号 | (2017)辽0602执1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2-03 |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吕文博和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041101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文博购房款209390元;原告吕文博将位于丹东市江城大街的亿龙国际1单元209-4-136号建筑面积为24.49平方米房屋的房屋返还给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购房款20939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向原告吕文博支付违约金。 如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丹东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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