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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钱塘市监罚处〔2019〕3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会销模式,对会展的商品功能做虚假的商业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产品的功能、性能等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述处罚: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崔海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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