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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203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12日销售的2袋播州赞歧乌冬面(拉面)(规格200克)内混有黑色丝状异物。当事人于2016年9月11日从北京百源和商贸有限公司以12.8元/袋的价格购进播州赞歧乌冬面(拉面)(规格200克)10袋,以15.9元/袋的价格销售全部销售完。销售中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1.8元,获得违法所得31.8元。另查,建立了食品台账记录但采购食品时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8元;3、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1
    决定机关 丰台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