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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食罚〔2017〕0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25日从大连板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99元/个的价格购进好青汁(固体饮料)(净含量:84克(3克×28))200个,购进金额为19800元。上述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标示配料:大麦叶粉末,卷心菜粉末,菠菜粉末,而外文标签“キャベツ酵素分解粉末”翻译成中文为“卷心菜酵素分解物粉末”,与中文标签“卷心菜粉末”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于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以138元/个的价格销售200个,销售总额为27600元。销售中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600元,获得违法所得27600元。另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建立了食品台账记录但进货时未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600元;3、罚款2484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2
    决定机关 丰台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