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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丰处字〔2017〕第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45元;2、罚款29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1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法定代表人 陈玉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