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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15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销售者)在商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产品)冒充合格商品(产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编号为227612号“韦青珠宝”G18K金紫晶坠1件和编号为6B1A7J6748“老银匠”S925银天河石手链1件。 2.罚款:823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海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