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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8167****6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3439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货款500万元。 三、原告山西鼎诚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芬芬持有的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38%的股权(股权数额19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王芬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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