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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8167****6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1218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1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第三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19212015280153和编号19212015280253的《委托贷款合同》。 二、第三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00元、利息307227.86元、经济损失130000元,合计8437227.86元。 三、原告就第三人王中虎质押的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49%的股权可以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四、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协助原告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回收贷款本息。 五、驳回原告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4976元由第三人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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