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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芬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472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881民初816号
    案号 (2018)晋0881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永济福润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5925.25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88073.53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1%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复利),被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中虎、相会琴、王芬芬、杨兴茂、张昕对以上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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